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7月1日颁布并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司在此以问答形式对以下核心要点向投资者进行公示:


一、问:办法规定对投资者做出分类目的何在?

答:

《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



二、问:贵司对投资者分类的标准及程序?

答:

分类标准:

根据《办法》要求,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我司认定为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不符合以上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我司均认定为普通投资者。


分类程序:

我司根据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各自特点,向投资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者信息采集表,向投资者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收入情况、投资经验、期望收益、风险偏好、诚信记录、实控关系、准入相关等信息,综合上述信息进行投资者身份认定、投资资格核查及投资者分类。


此外,我司设置风险测评问卷,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


 

三、问:普通投资者享有哪些特别保护?

答:

《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具体而言,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体现在:

1、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2、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3、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4、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5、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四、问:办法规定的投资者的义务有什么?

答:

1、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以便经营机构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匹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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